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簡小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5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公訴意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之罪嫌,惟查被告業於97年2月1日在台北縣○○鄉○○街○○○號前,因高處墜落顱骨開放性骨折死亡,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曾家貽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負繕本),其為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