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7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7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7022號債權人林庭毅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謝承恩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其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發函通知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執行費,該通知於112年12月19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迄未繳納執行費,故應認債權人之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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