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5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58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施瑪莉代理人傅國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白承永即白志勇等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債務人白植騰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白植騰早已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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