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2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劉憲裕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伍萬陸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叁拾伍萬叁仟玖佰肆拾叁元自民國10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10之違約金,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20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