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77號原告BG000-A112006(甲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BG000-A112006B(乙母),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 律師被告 呂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蔡依雅 律師」記載,應更正為「蔡伊雅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