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4號聲請人 郭蕙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邱佃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補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相對人邱佃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