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48號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就兩造辦理離婚登記時提出之離婚協議書第㈡項「每個月伍萬元賠償女方及子女所受身心損害,形同贍養費」之記載之真意及其內容表示意見,如有證據,並應提出。
二、原告應具體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內容。
三、兩造應提出最近5年內之各自所得證明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書狀正本一份寄送本院,繕本請逕寄對造。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