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誣告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犯誣告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七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八九號),判處拘役三十日,已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誣告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紹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