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10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錫聖
徐偉琳 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錫祺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30,82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044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編號標的面積(㎡)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課稅現值訴訟標的價額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622.000000/3000071,300元/平方公尺1,707,503元2同上段000地號土地459.000000/3000071,300元/平方公尺1,262,366元3同上段000地號土地51.681155/3000071,300元/平方公尺141,864元4同上段000地號土地671.000000/3000071,300元/平方公尺1,842,148元5同上段000地號土地320.000000/3000071,300元/平方公尺879,596元6同上段000地號土地58.000000/3000071,300元/平方公尺160,723元7同上段000地號土地46.000000/3000071,300元/平方公尺128,386元8同上段000地號土地149.000000/3000071,300元/平方公尺410,989元9同上段000地號土地2.000000/3000071,300元/平方公尺6,259元10同上段000地號土地3.311155/3000071,300元/平方公尺9,086元11同上段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號)265.74全部481,900元481,900元合計:7,030,82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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