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85號聲請人 劉庭瑋 相對人 郭濬瑞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指債務人提供抵押物與債權人,預定在一定最高限額內,擔保現已發生之特定債權及將來可能發生之特定債權的抵押權而言。因抵押權設定時,債務未必發生,故欲以此種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應提出債權證明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裁定命5日內補正「㈠抵押債權釋明文件(如:本票、借據)。
二、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