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陳品妤
傅麗櫻 周志儒 劉倩伃 郭明哲 陳麗容 徐麗淑 吳自強 劉醇慶 詹益正 邱榮慶 朱伯恒 林冠宇 共同送達代收人被告 田書旗
黃淑霞 陳育勝 王芊諭 王雅玲 陳嬿如 曹念楚 林瑞良 曾永旭 張晉嘉 林聖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
109年度易字第2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柏嘉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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