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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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1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欽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佰柒拾柒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叁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