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威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訴訟標的價額(除去基地台及相關設備所需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之聲明第四項部分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