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5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6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前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通商銀)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行使抵押債權之訴訟及非訟費用等暨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匯通商銀,權利存續期間自91年6月12日起至190年6月11日止計99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亦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1年6月24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分別於⑴91年6月20日邀同第三人 王珣華 為連帶保證人,向匯通商銀借款2,900,000元,借款期間自91年6月28日起至101年6月28日止,借款利率則約定第1年起至第1年止,按匯通商銀基本放款利率加(減)年利率百分之3.62計算,第2年起至第2年止,按匯通商銀基本放款利率加(減)年利率百分之3.12計算,第3年起至第10年止,按匯通商銀基本放款利率加(減)年利率百分之2.32計算,並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⑵93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7日起至95年12月7日止,借款利率則依聲請人銀行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7.32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之調整,而自調整生效日後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年率加碼計算,且上開借款均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屆期並未依約清償,總計尚欠借款本金2,248,430元未清償,依前開約定,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又匯通商銀嗣後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而國泰商業銀行則於92年10月27日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合併,合併後之公司名稱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之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房屋修繕貸款契約書、個別商議條款、不動產使用切結書、貸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帳務主檔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5年4月18日新院雲民誠95拍150字第0772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洪木志┌─────────────────────────────────────────────────────────────┐│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15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民主││1554│建││25│30.00│10000分之11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5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一│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2│新竹市○○路│新竹市民│住家用、│││8│││││││││8│陽台│1│平│全部│共用部││1│7│281巷26號2樓│主段1554│鋼筋混凝│││2│││││││││2││0│方││分:民│││3││地號│土造、6│││.│││││││││.││.│公││主段27│││4│││層│││1│││││││││1││7│尺││39、27│││││││││1│││││││││1││6│││40建號│││││││││││││││││││││││,權利│││││││││││││││││││││││範圍分│││││││││││││││││││││││別為:│││││││││││││││││││││││12分之│││││││││││││││││││││││1、9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