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79號原告 辛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複代理人 郭千華 律師被告美飛加企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張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叁仟伍佰叁拾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5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連外通道處之封閉設施即鐵門拆除並回復原狀,依原告所陳報上開鐵門拆除費用為壹仟伍佰元,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仟伍佰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玖拾萬陸仟伍佰玖拾捌元(暫依原告陳報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訴之聲明第3項則係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因性質上屬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玖拾萬捌仟零玖拾捌元(計算式:1,500元+906,598元=908,0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元,原告僅繳納叁仟伍佰叁拾元,尚不足陸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