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04號原告 楊慧萍 被告 林正晟
鄧宇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