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 江秀鑾
黃銘宏 黃宇珮 黃芸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 律師
林京鴻 律師 黃建復 律師複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被告 黃啟明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
羅云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