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961號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哲夫 債務人高乾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起訖日如下):││(新臺幣)│(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159,715元│自民國101年3月│自民國10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附表二:利率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起至清償日││百分之十,逾6個月者,按上││1.5│1.5│101年3月2日至101年4月1日│├───────┼────────┼─────────────────┤│2.956│3.252│101年4月2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2.956│3.547│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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