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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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92號
原告 張晉銘 即巧米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8,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