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53號

原告 黃坤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清雄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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