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秋碧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廖靜 如告訴被告賴秋碧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民國102年11月25日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