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孔令則律師被告丁○○
戊○○共同選任辯護人 趙平 原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孔令則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李明仙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許美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丁○○、戊○○、乙○○、己○○等六人所犯妨害自由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林昌義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柯雅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