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0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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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0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0592號債權人典藏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丁○○、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乙○○○○○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債務人乙○○○○○積欠管理費之原因及事實,債權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