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234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被 告 黃祥發 (原名 黃文隆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
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
九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