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李麗華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陳育任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偉銘
法官陳育良
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庭羽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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