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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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宜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875號、第624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7年度審易字第1178號),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宜德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7至21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事實部分關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商品名稱「 杜蕾絲 清薄幻隱衛生套」更正為「 杜蕾斯 輕薄幻隱衛生套」,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107年6月13日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所犯上開
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前犯竊盜案件,甫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8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
3月、3月、2月確定),猶不思悔改,再度貪圖小利而行竊,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對他人財產造成危害,所為非是,犯後雖一度否認犯行,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手段、所得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就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及食品雖均未扣案,然既屬其犯罪所得之物,依上開規定於對應犯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竊得熟食以外之商品,固為其犯罪所得,惟該等商品已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見107年度偵字第3875卷第19頁),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其犯罪所得既已發還被害人,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鋒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品名│數量│單價(新臺幣)│合計│││││││├──┼──────────────┼──┼───────┼────┤│1│ 凡士林 三重精煉凝膠(3.75oz)│3│79元│237元│├──┼──────────────┼──┼───────┼────┤│2│新雪芙蘭滋養霜│1│55元│55元│├──┼──────────────┼──┼───────┼────┤│3│妮維雅美白彈潤乳液(125mL)│3│139元│417元│├──┼──────────────┼──┼───────┼────┤│4│鹽(1公斤)│1│15元│15元│├──┼──────────────┼──┼───────┼────┤│5│同榮特選燒鰻│1│48元│48元│├──┼──────────────┼──┼───────┼────┤│6│小磨坊冷研白胡椒粉│1│53元│53元│├──┼──────────────┼──┼───────┼────┤│7│小磨坊凍頂黑胡椒粉│2│45元│90元│├──┼──────────────┼──┼───────┼────┤│8│小磨坊萬用胡椒鹽│1│45元│45元│├──┼──────────────┼──┼───────┼────┤│9│滿漢大餐珍味牛肉麵│1│53元│53元│├──┼──────────────┼──┼───────┼────┤│10│伯朗咖啡(CAN240.)│1│23元│23元│├──┼──────────────┼──┼───────┼────┤│11│樂事九州岩燒海苔洋芋│1│45元│45元│├──┼──────────────┼──┼───────┼────┤│12│ 康寶 獨享杯(奶油蘑菇)│1│50元│50元│├──┼──────────────┼──┼───────┼────┤│13│愛之味土豆麵筋│1│45元│45元│├──┼──────────────┼──┼───────┼────┤│14│岡本衛生套(003白金型組合)│2│149元│298元│├──┼──────────────┼──┼───────┼────┤│15│杜蕾斯輕薄幻隱裝衛生套│1│249元│249元│├──┼──────────────┼──┼───────┼────┤│16│廣達香肉醬罐│2│46元│92元│├──┼──────────────┼──┼───────┼────┤│17│白蘿蔔│1│12元│12元│├──┼──────────────┼──┼───────┼────┤│18│雞肉丸│1│12元│12元│├──┼──────────────┼──┼───────┼────┤│19│博客德國香腸( 關東 煮)│1│18元│18元│├──┼──────────────┼──┼───────┼────┤│20│新手工高麗菜捲│1│18元│18元│├──┼──────────────┼──┼───────┼────┤│21│海鮮魚卵卷│1│15元│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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