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簡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簡字第653號上訴人 黃添燕 即二妹鹽焗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沛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