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8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清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68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陳清文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124589│0000000000│09月16日││點三八│││元│101│起│││├──┼───┼─────┼──────┼──────┼───────┤│003│新臺幣│陳清文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34142│0000000000│09月16日│││││元│101│起│││├──┼───┼─────┼──────┼──────┼───────┤│004│新臺幣│陳清文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176613│0000000000│09月16日││點九九│││元│101│起│││├──┼───┼─────┼──────┼──────┼───────┤│005│新臺幣│陳清文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257833│0000000000│09月16日││點九九│││元│101│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6860號)
緣相對人陳清文於民國101年7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9月15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2105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7558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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