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債務人 楊喨華 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610元[計算式:(10+1)×34×15-1000=4,610],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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