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11號
原告 彭郁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暄晶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弘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11號
原告 彭郁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暄晶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