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11號

原告 彭郁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暄晶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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