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975號
原告 江東諺
被告 李光宇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4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