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抗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家抗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拋棄繼承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抗字第84號抗告人 李月雲 輔助人莊椀淋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李健吉 等間請求確認拋棄繼承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陸拾參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又按確認拋棄繼承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
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抗告人以被繼承人 李克 在於民國92年1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 李邱榮妹 、伊與相對人,合計7人,應繼分比例各為1/7。伊於89年1月29日因離婚而身心受創,致無法理解拋棄繼承之意涵,故伊於92年3月28日向原法院聲請對李克在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應為無效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本件確認拋棄繼承無效之訴。核其性質為財產權訴訟,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抗告人之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68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李克在遺留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其中關於不動產部分並無交易價額,且抗告人亦未釋明市場交易價格為若干,是以起訴(見家補卷第23頁原法院收狀戳記)即113年間之房屋課稅現值(見本院卷第125至134頁)、土地公告現值(見本院卷第65至92頁、第119頁)作為計算基準為適當。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起訴時之全部遺產總價額為5億3642萬0121元(詳附表),再依抗告人之應繼分比例為1/7,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63萬1446元(計算式:5億3642萬0121元×1/7=7663萬14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663萬1446元,而原法院逕以另案即原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3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中所核定之遺產價額4億8253萬3808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893萬3401元,為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於法自有違誤。抗告意旨雖未指謫及此,惟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既有不當,即無可維持。爰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予以廢棄,並更為裁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其次,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本院予以廢棄,則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附此敘明。
㈣、另本件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核屬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本不得依法提起抗告,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始得為抗告(同法第483條參照),堪認該抗告程序所生之抗告費用,並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依第81條之規範意旨,本件抗告費用應由抗告人負擔為當。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陳賢德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士麒附表:
編號種類項目總面積(m2)(含附屬建物、共有部分)權利範圍或股數參考依據價值(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房屋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建物(○○區○○段0000建號,坐落編號6所示即同地段000地號土地)135.411/1依113年房屋課稅現值計算24萬3600元2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建物(○○區○○段0000建號,坐落編號6所示即同地段000地號土地)135.411/1依113年房屋課稅現值計算23萬6200元3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建物(○○區○○段0000建號,坐落編號6所示即同地段000地號土地)137.441/1依113年房屋課稅現值計算24萬7300元4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建物(○○區○○段0000建號,坐落編號6所示即同地段000地號土地)137.441/1依113年房屋課稅現值計算23萬9700元5新北市○○區○○路00號建物(○○區○○段0000建號)667.521/7依113年房屋課稅現值計算25萬3700元6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即編號1-4建物坐落之基地)329.653718/10000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萬9466元計算1831萬9131元7新北市○○區○○段000地號3810.1912/64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萬3000元計算3071萬9657元8新北市○○區○○段000地號344.9812/64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8800元計算186萬2892元9新北市○○區○○段000地號137.0412/64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8800元計算74萬0016元10新北市○○區○○段000地號389.171/1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8800元計算1120萬8096元1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93.021/1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8800元計算267萬8976元12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1456.161/1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8800元計算4193萬7408元13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164.181/1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8800元計算472萬8384元14新北市○○區○○段000地號2750.121/1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1萬3395元計算3億1184萬9857元15新北市○○區○○段000地號1801/1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萬4058元計算2233萬0440元16新北市○○區○○段000地號18.431/1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萬6000元計算232萬2180元17新北市○○區○○段000地號3.221/1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萬元計算48萬3000元18新北市○○區○○段000地號4.741/1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萬元計算71萬1000元19新北市○○區○○段00地號65377.081/4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00元計算4903萬2810元20新北市○○區○○段00地號10141/4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00元計算76萬0500元21新北市○○區○○段00地號23711/4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00元計算177萬8250元22新北市○○區○○段00地號432.011/4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800元計算62萬6415元23新北市○○區○○段00地號664.011/4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00元計算49萬8008元24新北市○○區○○段00地號18331/4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00元計算137萬4750元25新北市○○區○○段00地號3831/4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00元計算28萬7250元26新北市○○區○○段000地號4.2715/128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萬8000元計算7萬9062元27新北市○○區○○段000地號190.2315/128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萬8000元計算352萬2227元28新北市○○區○○段000地號210.3115/128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萬8000元計算389萬4021元29新北市○○區○○段000地號173.6815/128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萬8000元計算321萬5794元30新北市○○區○○段000地號105.0215/128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萬8000元計算194萬4511元3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123.7315/128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萬8000元計算229萬0938元32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1621/1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9萬8069元計算1588萬7178元33存款臺北縣板橋市農會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之金額計算(見原法院卷第98至99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3118元34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行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之金額計算(見原法院卷第98至99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5萬5404元35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行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之金額計算(見原法院卷第98至99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285元36股票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101股依起訴當日收盤價計算(見本院卷第107至113頁成交資訊)3萬5948元37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2460股已下市,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之價額計算(見原法院卷第98至99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2755元38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293股已下市,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之價額計算(見原法院卷第98至99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2387元39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832股依起訴當日收盤價計算(見本院卷第107至113頁成交資訊)1萬6973元總價5億3642萬01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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