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撤緩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
5年度執聲字第1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宏於本院一○四年度簡字第二七八二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志宏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以
104年度簡字第2782號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80小時勞務及接受法治及認知教育
2場次,於民國104年9月25日確定在案。所定負擔經檢察官諭知於105年4月24日前履行完成,受刑人未於履行期限內履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而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第476條等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八、為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8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至於所謂「情節重大」,則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或輕忽、怠惰,不為適當之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是以法院於審查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案件時,即不應僅以犯罪行為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即必然撤銷緩刑,而應詳加審認其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是否有上述立法理由所例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足認「情節重大」,及其他「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事。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7
82號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勞務及接受法治及認知教育2場次,而於104年9月25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04年9月25日起至106年9月24日止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上開判決確定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
署)檢察官即分別於104年11月6日、104年12月4日發函通知受刑人應分別於104年11月17日、104年12月22日至該署報到,並參加義務勞務執行說明會及認知教育課程,然受刑人均未遵期到場,屏東地檢署遂分別於104年11月26日、
105年1月7日、105年2月2日、105年3月1日、105年3月25日(義務勞務部分);105年1月6日、105年3月23日(認知教育課程部分)發函告誡,分別送達受刑人當時之戶籍地(屏東縣○○鄉○○街○○號)、居所地(屏東縣屏東市○○路○○號)及指定送達地(桃園市○○區○○街○○號),因均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為寄存送達,均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等節,分別有屏東地檢署上開告誡函暨送達證書在卷可參。且期間屏東地檢署觀護人曾於105年2月19日上午9時50分許,電聯上受刑人告知應於105年2月23日參加認知教育課程,然受刑人並未遵期報到之情,亦有屏東地檢署社區處遇執行電話聯絡紀事表及重要工作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於前開履行期間均無在監在押乙情,復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㈢綜合上情,受刑人明知應於緩刑期內提供義務勞務80小時及
參加法治及認知教育2場次,且亦知悉未遵期履行完畢之法律效果,竟未提供任何義務勞務及完成任何一場法治及認知教育課程,可見未能善加珍惜執行機關一再給予之履行機會,且於本院審理時具狀表示其與家人現居住在土耳其,客觀上無法履行前開緩刑所附條件,願意接受緩刑遭撤銷之結果等語,有受刑人陳述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至10頁),亦徵其並無履行前開緩刑負擔之意願。是受刑人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8款所定負擔之情形,並可認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確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允當,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