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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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8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三個月內(含),每月按新臺幣貳仟元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