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3至5「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2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宣告沒收之從刑,不再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確定判決執行之,併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
8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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