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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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7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邱新福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8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即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經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等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月8日將其羈押,嗣又在96年4月2日裁定自96年4月8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復於96年6月1日裁定自96年6月8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
2月,再於96年8月3日裁定自96年8月8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本件聲請人雖以上開意旨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查,依卷內證據資料,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復有持器具加工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2之槍枝槍管,而使之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具有殺傷力之行為,顯然檢察官指稱被告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重罪罪嫌乙節並非全屬無稽,自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原因存在。至於被告所述其父母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原因,均非本院審酌被告是否符合羈押之要件所應考量之重點。是聲請人以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正亞
法官廖怡貞法官蕭胤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