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易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害貞操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57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吳岳庭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複代理人 林景贊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黃筱苓 訴訟代理人 鄭酞耀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林裕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貞操權事件,因兩造當事人有調解意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戴博誠法官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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