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3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072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如附表所示之交通事件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同一案件(內容相同之事實),僅能為一次司法機關審理之客體,又同一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產生既判力,用以揭示行為人就同一事件僅受一次之處罰,此為「一事不再理」原則,亦稱「一罪不兩罰」原則,是以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
1款規定,曾經判決確定者,法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上揭刑事訴訟法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規定,於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亦應予以準用,惟因道路交通聲明異議事件之處理並無諭知免訴之規定,於此情形,應認其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抗字第
2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異議人甲○○就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交通事件裁決處分,前均已分別向本院聲明異議,而均經本院裁定駁回異議,部分案件經提起抗告後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駁回抗告等情,均整理如附表所示,並有附表所示之裁定各1份在卷可查,且經本院調閱相關案卷核閱無訛,是異議人就上開裁處重行提起本件聲明異議,基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表本件所涉各交通事件裁決處分之前審案號┌───┬──────────┬────────────────┬─────────────────┐│編號│交通事件裁決處分文號│承審法院/案號/審理結果│抗告法院/案號/審理結果││││││├───┼──────────┼────────────────┼─────────────────┤│1│96年8月7日│1.本院/96交聲845/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280/抗告駁回│││高市府交裁字第裁│2.本院/98交聲733/異議駁回││││32-B00000000號│3.本院/98交聲1093、0000-0000│││││/異議駁回││├───┼──────────┼────────────────┼─────────────────┤│2│96年7月3日│1.本院/97交聲946/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348/抗告駁回│││高市府交裁字第裁│2.本院/98交聲1093、0000-0000││││32-B00000000號│/異議駁回││├───┼──────────┼────────────────┼─────────────────┤│3│93年5月20日│1.本院/98交聲864/異議駁回││││高市府交裁字第裁│(逾期抗告亦駁回)││││00-000000號│││├───┼──────────┼────────────────┼─────────────────┤│4│93年5月20日│1.本院/96交聲845/異議駁回││││高市府交裁字第裁│2.本院/98交聲1093、0000-0000││││00-000000號│/異議駁回││├───┼──────────┼────────────────┼─────────────────┤│5│92年12月12日│1.本院/97交聲947/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347/抗告駁回│││高市府交裁字第裁│2.本院/98交聲1093、0000-0000││││32-BH0000000號│/異議駁回││├───┼──────────┼────────────────┼─────────────────┤│6│93年5月20日│1.本院/97交聲948/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350/抗告駁回│││高市府交裁字第裁│2.本院/98交聲1093、0000-0000││││BD0000000號│/異議駁回││├───┼──────────┼────────────────┼─────────────────┤│7│93年5月20日│1.本院/97交聲949/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349/抗告駁回│││高市府交裁字第裁│2.本院/98交聲1093、0000-0000││││B00000000號│/異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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