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44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其次,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聲請就其弟丙○○即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拋棄繼承。惟依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丙○○之除戶謄本,該被繼承人最後設籍於桃園縣○○鎮○○○街○○○號,則依前揭非訟事件法第14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