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57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甄玲
曾筠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胡 之因111年度訴字第65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