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6585號、99年度執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存卷足憑,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