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2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信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余信篁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黃綠色乾燥菸草壹袋(含袋,驗餘淨重零點二一零零公克)、黃綠色乾燥植株壹袋(含袋,驗餘淨重零點二四六五公克)及金屬菸斗壹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查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
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核被告余信篁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取得與持有該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持有第2
級毒品之種類、重量、數量、手段、持有毒品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一定程度之危害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科素行、自述學歷為大學畢業、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
扣案之黃綠色乾燥菸草1袋(含袋,驗餘淨重0.2100公克)、黃綠色乾燥植株1袋(含袋,驗餘淨重0.246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主要成分四氫大麻酚,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8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7、58頁),是上開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另扣案之金屬菸斗1個,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5頁),內既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主要成分四氫大麻酚之殘渣,亦有前揭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堪認該菸斗上之殘渣亦屬含有大麻成分之第二級毒品,但因量微無法單獨析離秤重,而俱屬於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9537號被告余信篁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信篁(被告另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不起訴處分)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2年間某日,在臺北市信義區Barcode夜店內,以新臺幣5,000元向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大麻1包(驗餘重0.2100公克)而持有之。復於107年7月底某日,在臺北市○○區○○街、市○○道口某友人住處,免費取得友人贈與之大麻1包(驗餘重0.2465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7年8月10日下午5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巷○○弄口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大麻2袋及菸斗1支。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信篁坦承不諱,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余信篁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係違禁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菸斗一支,檢出含四氫大麻酚之殘渣,已難以析離,請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8日
檢察官黃惠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李淑菁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