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原告 張惠雯 被告 林國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4年度訴緝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