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54號

聲請人A1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者,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未成年子女甲○○、乙○○之戶籍地及實際住所

  地均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此有戶籍謄本及電話紀錄在卷可

  稽。揆之前揭規定,本件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上

  開規定不符,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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