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宏光
(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一、上列被告張宏光因竊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事,即因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以其母親中風摔倒生病,口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希望能讓其見見其母親。然查,被告自民國85年起連犯竊盜不斷,本件又連六次竊盜,如任令其交保在外,恐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仍有羈押之必要,尚不能因其母親生病即令其交保。因其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崇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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