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968號原告 陳鴻儀 被告 周秉均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5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文玉法官謝珮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