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437號聲請人林淑菁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