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智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智易字第20號
第26號第2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振陽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林啓清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三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振陽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啓清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林啓清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明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