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915號債權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說明本件「連帶」之請求是否誤寫。
2、利息起算日有誤請一併更正(應以到期日起算)。
中華民國96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