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2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住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9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100萬元,嗣於民國95年7月11日以聲明狀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10,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038元,扣除原告已繳之上開金額,尚不足6,1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進傑